铁路运输货物索赔须知
2012-05-21 1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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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短少、污染、损坏,请在车站提取货物时检查货物现状,核对铁路货运记录内容相符后,在货运记录“收货人”栏内签名,领取货记录(货主页),并自领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货物超过运到期限,请向到站提出查询,经过30日(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
一、三种赔偿方法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灭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3.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二、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需向车站提供索赔的下列证明文件:
1.货物运单(原件)
2.货运记录(原件)
3.赔偿要求书(在车站安全室领取)
4.与该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
(1)发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2)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关资料
(3)物品清单(在发站没有填制的除外)
(4)领货凭证(货物全部灭失时须提供)
(5)事故的货物鉴定书(无须鉴定除外)
三、填写赔偿要求书的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准确、清楚;发生涂改,须在涂改处加盖索赔人印章。
2.“提赔单位名称或姓名”、“提赔单位(公章)、姓名(名章)”栏的内容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相符。委托他人代理时应有委托书或委托证明。
3.结算的银行名称与帐号必须填写完整,领款地点与通信地址一致,并注明邮政编码。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本身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及押运人的过错。
如果需要了解咨询其他有关货物赔偿方面的事宜,请与车站货运安全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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