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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联运货物的押运人规定

2013-10-17 1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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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五条第一款末段,第二款第一段和附件第9号第三条第2段所列的货物,以及按照发货人的申请,经发送路特别许可的其他货物,如从发站到到站均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时,只应按整车办理运送,运送的车辆,铁路不予加封。i5K大陆桥物流联盟

 
也准许发货人的押运人将货物押运到到达国的进口国境站,或发送国的出口国境站,或邻接到达国的过境国出口国站,而从这个车站起改由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到到站。
 
如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没有超过国境的许可时,则相邻国家的国境站间货物的运送,可由转发送机构根据发货人的委托,派遣押运人押运或施加铅封运送。
 
凡用铁路加封的车辆运送货物时,禁止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押运人押运。
 
二、押运人在他国铁路上押运时,应遵守这个国家的海关、护照和铁路的现行一般规章。
 
三、押运人的乘车,应按乘车铁路的规章办理。押运人乘车费按第十三条计算并按第十五条核收。
 
四、发货人对由于没有押运人而引起的后果负责。由于押运人的过失而使铁路遭受损失时,由派遣押运人的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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