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强化: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2014-06-03 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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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强化:国际铁路货物运输。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广大考生们的复习也越来越紧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考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协》(中国是参加国)主要内容:
1、运输合同的订立
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货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特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及期间
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铁路部门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3、承运人的留置权
留置权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4、承运人的免责
铁路不能预防、不能消除、自然货损、货方过失等。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足额赔偿,但不超过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6、发货人和收货人义务权利
7、诉讼时效
9个月内提出,逾期赔偿请求诉讼在2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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