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车辆挂靠公司是否担责
2014-06-07 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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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9日,某自行车生产厂家与某公司签订发货单,向其发货自行车400辆,单价自300-3000元不等,共计19万元。同日,该自行车生产厂家与某汽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承运单位为某汽运公司,司机为王某,计算方式为货到付款。运输方在运输途中,应确保货物安全,若有丢失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损失(不含自然性合理损耗),均由运输方按价赔偿。5月20日,王某驾驶运输车辆,运载自行车生产厂家的自行车,在一高速公路附近车辆侧翻,造成运输车辆自身及所载自行车等货物全部损失。
另外,王某于2010年11月与某汽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约定王某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某汽运公司的名下,并以该汽运公司名义办理行车运营证等手续,某汽运公司为王先生提供有偿服务,每年度代办服务费为5000元。王先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律师认为:
某自行车生产厂家与王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造成损失,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汽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收取王某的管理费,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车辆的挂靠公司,因为为挂靠车辆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车辆管理费,所以对于挂靠车辆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应当和车辆实际所有人、营运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在承运之前可以将承运货物投保,转移运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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