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06-23 15: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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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项发布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海关质疑程序启动条件
若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海关将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发货人提交材料要求
发货人应在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纸质报关单
出口货物合同
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其他材料(根据监管需要,海关可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外文材料翻译件(若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海关处置流程
海关收到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判定或组织鉴别,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置:
无需办理许可证件:若判定货物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海关将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需办理许可证件:若判定货物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海关将不予放行出口货物,并按规定处置;
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若海关无法判定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将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海关将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明确处置结果。
四、货物放行限制
在海关质疑或鉴别期间,相关出口货物将不予放行。
五、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2025年6月1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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