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能否成为货运纠纷中已达成和解的证明?
2025-07-30 13: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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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连云港远成船务有限公司与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上诉案【(2019)沪民终309号】中,双方当事人就通过微信、电话等沟通运费及滞期费支付及该费用与涉案货损抵扣事宜,并希望通过这些聊天记录来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这些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和回应:“本案中,双方并未就涉案相关费用抵扣达成书面的和解协议。而远成船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就货损赔偿和运费、滞期费的抵扣事宜进行了沟通,聊天内容并未明确显示双方就和解方案达成了一致,故远成船务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涉案相关费用抵扣达成了最终的和解方案,双方也未对涉案滞期费的调整达成一致。”
律师提示
针对这个判决,作为专业物流律师,本团队有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提示各位实务人士:
书面和解协议仍是最主要、最稳妥的达成方式
有些船方或者货方由于认为书面和解协议形式太繁琐,或者双方当事人距离太远,电邮或传真的方式多有不便,因此希望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来用作证明和解协议已经达成的方式。但本团队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还是存在着不能证明的风险,这是因为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可能并不会使用一些确切的词语,微信聊天也有因手机无法打开等不可预知状况的问题,它始终不能成为一个最主要、最稳妥的达成方式。
因此,编者建议,如果双方确定要达成和解协议,就应该尽可能地排除一切困难,互相体谅、各退一步,最终达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认可及执行的调解方案,并签订行文规矩、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调解协议。
微信聊天措辞必须要确切、肯定,并注意存留相应沟通记录
通过这个案例可知,人民法院并没有说微信聊天记录绝对不可以形成和解协议和证明,有时,双方当事人为了加快缔约效率,会使用微信聊天来进行沟通和确认。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建议还是要通过书写规范的和解表达方式发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应该做出一个明确和具体的答复,这个过程要使用规范的语句和词语,不能让法院认为整个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单纯的在说话、协商,反复来反复去,没有任何确定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律师建议
如果纠纷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纠纷有一个可行的和解方案,在不能进行书面签署的情况下,作为专业物流律师,本团队建议,除了在微信等聊天工具中传输和解协议样稿之外,还应当要求对方加盖印章后以扫描件的方式回传,这样可以证明对方是同意和解协议内容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进行沟通的聊天工具一定要是企业QQ、邮箱或者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授权人的微信,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是“公司”同意该种和解协议,否则仍有可能被法院否认,不作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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