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国际铁路运输行业大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口岸动态

广告宣传与业务推介,手机及微信:13951259812

两部门同意增设吉隆、普兰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2018-04-02 16:50:13
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关于增设吉隆、普兰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为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根据《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西藏吉隆、普兰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两部门同时发布通知,规范吉隆、普兰口岸药材进口工作有关事宜。Xph大陆桥物流联盟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药材可经由吉隆、普兰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当为该口岸接壤及邻近国家(地区)所产药材;西藏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吉隆口岸药材进口登记备案具体工作;增加西藏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边境口岸药品监管局,由其承担普兰口岸药材进口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吉隆、普兰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Xph大陆桥物流联盟

通知明确,日喀则市食药监局和阿里地区食药监局在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分别使用“日喀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和“阿里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喀则市食药监局收到新的进口药材登记备案专用章后,应指派专人将原“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登记备案专用章”缴回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化注册司;日喀则市食药监局和阿里地区食药监局均与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工作关系;西藏自治区食药监局应加强辖区内进口药材监管工作,提高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的信息化水平,定期汇总吉隆口岸、普兰口岸药材进口情况,并报告国家食药监总局。Xph大陆桥物流联盟

版权与免责声明:此稿件为引述消息报道,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纠错热线:0518-85806682

大陆桥货物运输及物流行业品牌价值金榜企业
国际铁路运输货代
全球国际铁路运输行业大会

关于大陆桥网 | 联系我们 | 诚征英才 | 欢迎合作 | 法律声明 | 刊物索取 | 企业文化 | 广告服务 | 合作联盟 | 新闻中心 | 我要链接 |

国际铁路运输网 | 中亚铁路运输网 | 中俄铁路运输网 | 国际多式联运网 | 中欧班列网 | 铁路运输网 | 国际公路汽运网 | 大陆桥物流联盟官方QQ群:179355516

Copyright © 2011-2024 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3187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40233

国际铁路运输,大陆桥物流联盟公共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