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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三、四章)

2012-08-21 1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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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9条 集装箱办理站对到发、堆放、进出站及待修、待报废的集装箱必须按箱号跟踪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传输及时。
 
  第10条 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照车站集装箱货场条件对铁路箱进行管理。
 
  第11条 进出站的铁路箱应使用“铁路箱出站单”(《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附件1)管理。发到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附件1)进行管理。单证保管期限为1年。
 
  第12条 车站应根据货源情况建立开箱检查制度,防止匿报货物品名。
 
  第13条 车站应每日整理“铁路箱出站单”,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存箱数量,填制“铁路箱站外存留日况表”(附件2),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车站的铁路箱。
车站应按月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发现账实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第14条 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禁止挪作他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15条 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分区码放,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第16条 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10吨以上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
 
  第17条 装卸部门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箱门朝向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
 
  第18条 集装箱装车时,应填制“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附件3),记明箱号和对应的施封号。在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箱型戳记并填记箱号(1吨箱除外),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
 
  第19条 空集装箱运输时,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线拧固。
 
  第20条 集装箱装车前,须清扫干净车地板。使用集装箱专用车和两用车时,装车前须确认锁头齐全、状态良好;装车后要确认锁头完全入位,门挡立起。
 
  第21条 使用铁路货车装运集装箱时,应合理装载,防止超载、偏载、偏重。1吨集装箱可与普零货物混装一车。10吨以上集装箱不得与其他货物装入同一辆货车内。10吨集装箱可与20英尺集装箱混装,但装载须符合有关规定。
1吨集装箱仅限使用棚车装运,近车门处最外层集装箱应箱门朝里码放,防止运行中倒塌,保证到站从两侧门卸车。
 
  10吨集装箱使用敞车装运时,集装箱箱门朝向相邻集装箱,箱间距不大于150毫米。使用集装箱专用车或两用车时,相邻集装箱箱门不得朝向同一侧。
  端部有门的20英尺集装箱使用平车装运时,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
 
  使用普通平车装运集装箱时,应按规定装载加固。
 
  使用敞车装运重集装箱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偏载。
 
  第22条 集装箱装车和卸车时,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施封情况。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还要检查外部配件。
 
  第23条 到站卸车发现集装箱施封锁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时,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并编制货运记录;发现集装箱破损可能危及货物安全时,应会同收货人或驻站公安检查箱内货物并编制货运记录。铁路箱破损时应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
 
第四章 运输组织
 
  第24条 集装箱运输应按“合理集结、多装直达、均衡运输、减少回空”的原则组织,以开行班列为发展方向。铁路局和公司要不断优化运输组织方案,提高班列开行质量,加快集装箱周转。
 
  第25条 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集中统一调度指挥,集装箱调度纳入全路运输生产调度系统。各级集装箱调度根据铁道部下达的月度集装箱装车计划审批和下达月度装箱计划,按计划组织装箱,调整集装箱保有量和箱流去向,组织实施集装箱班列运输方案,掌握集装箱扣修和修竣情况,全面、准确掌握集装箱运输和专用平车动态,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第26条 集装箱运输实行优先审批计划、优先配车、优先挂运、优先排空箱的政策,统计报表单独统计。
 
  第27条 车站应预先受理运单,集结后按方向有计划地组织装箱。
 
  第28条 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由车站向集装箱调度提报。其主要内容有发送箱数、发送吨数、去向、排空和接空箱型、箱数等。
 
  第29条 集装箱应组织一站直达车装运。铁路局应制定管内中转集结办法,避免积压,尽快运抵到站。
 
  第30条 发站对承运超过7日未能装出的集装箱应及时报告集装箱调度处理。
 
  第31条 铁道部下达铁路局铁路箱保有量。日常运输出现不平衡或积压时,应进行调整。调整以装运重箱为主,回送空箱和停限装为辅。
铁路箱保有量=铁路箱日均发送箱数×平均停时
 
  第32条 铁路箱空箱凭集装箱调度命令调整。经铁路运输时,凭“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记明箱号、命令号免费回送;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时,交出站凭调度命令填制“铁路箱出站单”,接收站在“铁路箱出站单”乙联上加盖站名日期戳后交送箱人返回交出站。交出站按发出空箱、接收站按到达空箱统计。
待修、待报废的铁路箱只准回送到修理或报废地点。
 
  第33条 根据运输需要,可备用适当数量状态良好的铁路空集装箱。铁路箱备用必须备满24小时,不足24小时解除备用时,自备用时起,仍按运用箱计算在站停留时间。铁路箱的备用和解除须铁道部集装箱调度下达调度命令。
 
  第34条 新造铁路箱应凭集装箱调度命令投入运用;对报废的铁路箱,涂掉标记、摘除铭牌后,凭集装箱调度命令剔除。
 
  第35条 铁路箱从国境站出境时,发站凭集装箱调度命令装车,国境站凭集装箱调度命令放箱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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