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2012-11-20 20:10:25
Landbridge平台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国际联运、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五条 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
第1类 爆炸品
第1.1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项 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项 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项 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第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 气体
第2.1项 易燃气体;
第2.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项 毒性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3.1项 一级易燃液体;
第3.2项 二级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 易燃固体;
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项 氧化性物质;
第5.2项 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 毒性物质;
第6.2项 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8.1项 酸性腐蚀性物质;
第8.2项 碱性腐蚀性物质;
第8.3项 其他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9.1项 危害环境的物质;
第9.2项 高温物质;
第9.3项 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
第六条 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制定《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
未列入《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
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9)。
第七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制度,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系列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八条 对设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督促企业实施必要的合并、调整或关闭等措施。
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技术要求高,安全责任重,管理难度大,相关企业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适应铁路运输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和综合管理;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稳步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方式改革,不断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铁道部和铁路局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十四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或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有关资质的许可程序及监督管理,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附录1)、《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8号令,附录2)执行。
危险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资质每年应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承运人资质证书》,格式8)编号方法、证书内容及形式
1.编号分配方式
编号由五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代表铁路局编号,后三位代表车站分配号码。
(1)铁路局编号:哈尔滨23;沈阳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郑州41;武汉42;西安61;济南37;上海31;南昌36;广州44;南宁45;成都51;昆明53;兰州62;乌鲁木齐65;青藏63。
(2)车站分配三位数001-999,如,北京铁路局×××站为:11001。其他车站顺序分配号码。
2.证书内容
证书内容分四部分:说明和要求,批准栏,年检栏,违反规定记录。
3.办理品名范围(办理的品名范围须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公布的范围一致)。
4.证书形式
(1)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证书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副本”字样以示区别,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2)《承运人资质证书》规格为210mm×297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棕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烫金字样。
第十六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托运人资质证书》,格式9)编号方法、证书内容及形式
1.编号分配方式
编号由八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代表铁路局编号,中间三位代表车站分配号码,后三位代表托运人分配号码。
(1)铁路局编号:哈尔滨23;沈阳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郑州41;武汉42;西安61;济南37;上海31;南昌36;广州44;南宁45;成都51;昆明53;兰州62;乌鲁木齐65;青藏63。
(2)车站分配3位数001-999,如,北京铁路局×××站为:11001。其他车站按顺序分配号码。
(3)托运人分配3位数001-999,如,北京×××公司,该托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为11001001。其他托运人按顺序分配号码。
2.证书内容
证书内容分四部分:说明和要求,批准栏,年检栏,违反规定记录。
3.办理品名范围(办理的品名须与《办理规定》公布的范围一致)。
4.证书形式
(1)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证书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或“副本”字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副本数量可根据需要确定。
(2)《托运人资质证书》规格为210mm×297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棕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烫金字样。
第十七条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5日前向铁道部报送上月资质许可、变更、取消等情况,新增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须填写资质证书号码,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以下简称《运输资质》)中公布。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丢失时,由承运人、托运人登报声明作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据此补发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五种:
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3.集装箱办理站: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车站。
4.专用线接轨站:指仅在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站。
5.综合办理站:指前四项中两项以上的车站。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要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的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时,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区域;与发展危险货物物流园区配套考虑;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设置地点。
第二十条 铁路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办理规定》执行。
《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危险货物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发到品类;
2.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站名及允许的箱型;
3.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剧毒品发到的品名、发到站及专用线、运输方式;
4.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铁路罐车、集装箱(罐)、整车装运危险货物发到的品名;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共用单位名称;轨道衡计量以及集装箱(罐)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型)等。
第二十一条 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立项前,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做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提出研究报告。
新建危险货物专用线的储存、装卸等设施与铁路正线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既有专用线,原则上不再办理增加品名、共用单位等有关业务。
新建气体类危险货物装车作业的专用线(专用铁路),需具备专用线(专用铁路)与接轨站之间的网络通道和相应的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按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每三年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第二十六条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须与接轨站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附件12)。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总发到年运量5万吨以下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运输发到业务。
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量须在3万吨以上,并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附件13),经运输安全综合分析达到安全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以《办理规定》公布为生效期。
第二十八条 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新增品名时,须由铁路局提交申请报告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国家安监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等。铁路局对报告中提出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并在申请报告中予以明确。
对于已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分析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仅需对新增内容作专项分析。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计量方法、消防设施等情况。适时掌握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及以上集装箱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铁危编号,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格式27),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格式16)号码,对派有押运员的还需填写押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培训合格证》号码,气体危险货物还需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以下简称《押运员证》,格式17)号码。
托运爆炸品时,托运人须出具到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托运烟花爆竹时须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爆炸品”或“烟花爆竹”字样。
危险货物运单包装栏须按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以下简称《包装表》,附件3)的规定填写相应的外包装和内包装名称。
第三十三条 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相统一。
2. 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并核查《品名表》第11栏内有无特殊规定(附件1)。
3.发到站、办理品名、运输方式与《办理规定》相统一。
4.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运单记载相统一。
5.具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6.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7.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8.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运输国家禁止生产的危险物品。
禁止运输本规则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
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如: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以保障运输、储存安全为主要目的,根据危险货物性质、特点,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包装物、容器和采取的防护技术。
1.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2.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不得重复使用。性质特殊,须采取特殊包装的,如盛装气体危险货物的钢瓶等不受本条限制。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和内包装应按《品名表》及《包装表》的规定确定,同时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材料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材料不得与所装物产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态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罐车及罐式集装箱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五章有关规定)。
3.液态危险货物要做到气密封口。对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其他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装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
铁路运输时,应根据铁路运输特点、状况、条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试验要求、方法、合格标准,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规定》(以下简称《包装试验规定》,附件4)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附件5)。
钢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放射性物质包装应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的要求进行设计和试验。
第三十九条 采用集装化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使用的集装器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
第四十条 货物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以下简称《包装标志》,附录3)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以下简称《储运标志》,附录4)中相应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进出口危险货物在国内段运输时必须粘贴或拴挂、喷涂相应的中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第四十一条 “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品名办理运输时须进行性质鉴定,属于危险货物时,按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要求办理运输。
托运人提交品名鉴定前,需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技术说明书》,格式1),一式四份。托运人对填写内容和送检样品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检样品须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由铁路局批准。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局、托运人各留存一份《技术说明书》。
新品名试运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进行。跨铁路局试运时,由批准单位以电报形式通知有关铁路局。
试运前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应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比照铁危编号×××新品名试运,批准号×××”字样。试运时间2年。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车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报铁道部。铁道部根据试运报告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复验,达到要求后正式批准运输。未经批准或超过试运期未上报试运报告的,须停止试运。
鉴定为普通货物时,不需进行试运。
第四十二条 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时应填写《改变运输包装申请表》(以下简称《改变包装表》,格式2),一式四份。有关试运要求,比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改变氯酸盐、高氯酸盐、高氯酸、黄磷等包装需经铁道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和改变包装试运应符合《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
第四十四条 《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运输时,经铁路局批准后可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发运。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XXX(铁危编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如“石棉(91006),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可使用集装箱装运,但必须符合《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要求,其包装、标志须符合本规则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相应规定。
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可不办理《托运人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超过0.005mSv/h,包装件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1中的最大限值和表2限值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表1 包装件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污 染 表 示 |
β、γ和低毒性α发射体 Bq/cm2 |
其他α发射体 Bq/cm2 |
包装件外表面或包装件外层辅助包装和运输工具表面 |
0.4 |
0.04 |
每个包装件放射性内容物不超过表2中所列限值。
表2 包装件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内容物性质 |
仪表或制成品 |
放射性物质 包装件限值 |
|
物品限值 |
包装件限值 |
||
固态 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 液态 气态 氚 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 |
10-2A1 10-2A2 10-3A2
2×10-2A2 10-3A1 10-3A2 |
A 1 A2 10-1A2
2×10-1A2 10-2A1 10-2A2 |
10-3A1 10-3A2 10-4A2
2×10-2A2 10-3A1 10-3A2 |
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需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台账目录》(以下简称《台账目录》,附件10)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台账并实行分类管理。铁路局应把管理台账纳入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内容。
第四十七条 要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铁路局须于每月28日之前将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状况报铁道部,具体报告形式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报》(格式18)。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按《铁路货物运输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同时按《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分析报告》(附表-32)填报。
第四十八条 要建立危险货物突发事件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将当月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情况报铁道部,具体报告形式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报告》(格式28)。
第四十九条 办理站要按《危险货物发送运量统计表》(附表-36)和《危险货物到达运量统计表》(附表-37)要求的内容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铁路局向铁道部报告时间为每季度开始月的10日内。
运输统计工作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告及时。
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品名表》第11栏内有特殊规定除外)。装运时,限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
爆炸品、硝酸铵、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钢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车况良好的P64、P64A、P64AK、P64AT、P64GK、P64GT等竹底棚车或木底棚车装运,并须对门口处金属磨耗板,端、侧墙的金属部分采用非破坏性措施进行衬垫隔离处理。如使用铁底棚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毒性物质限使用毒品专用车,如毒品专用车不足时,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铁底棚车装运(剧毒品除外)。铁路局应指定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毒品专用车回送时,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照明设备及装卸机具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装卸作业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品名、性质、作业安全事项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稳固,防止倒塌,严禁倒放、卧装(钢瓶等特殊容器除外)。装卸车作业要求如下:
1.装车作业
(1)检查车辆。检查车种车型与规定装运货物相符,查看门窗状态、进行透光检查,确认车辆检修是否过期。
(2)检查货物。检查货物品名、包装、件数与运单填写是否一致,以及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规定。
(3)装车作业。传达安全注意事项及装载方案,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装载货物(含国际联运换装)不得超过车辆(含集装箱、罐式箱)标记载重量及罐车允许充装量,严禁增载和超装超载。
(4)装车后工作。检查堆码及装载状态,查验门窗是否关闭良好,做好施封加锁及装车台账登记工作等。
2.卸车作业
(1)检查车辆。车辆状态及施封检查,核对票据与现车,确定卸车及堆码方法。
(2)卸车作业。传达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及卸车方案,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3)卸车后工作。填记卸货登记簿。对受到污染的车辆,及时回送洗刷所洗刷除污。清理车辆残存废弃物交由收货人负责处理。因污染、腐蚀造成车辆损坏的,要按规定索赔。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存放时要求按类、项区别专库专用,如不同类项的危险货物确需同库混合存放,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以下简称《配放表》,附件2)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根据危险货物特殊性质,在调车作业和运输编组隔离、车辆技术检查、整备、检修等技术作业中需采取特殊防护事项,要有明确规定,并须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运输单据和货车上的表示方式见特殊防护事项表(表3)。
表3 特殊防护事项表
特殊防护事项 |
货车上的表示 |
运输单据上的表示 |
附件7中规定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的货车 |
在货车两侧插挂“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表示牌 |
在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上用红色记明“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字样 |
附件6中规定编组需要隔离的货车 |
① 在货车表示牌上要记明三角标记。 ② 未限定“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可用货车表示牌背面记明三角标记,并插于货车两侧 |
在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上用红色记明规定的三角标记 |
《品名表》第11栏中规定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 |
在货车表示牌上记明“停止制动作用”字样 |
在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上用红色记明“停止制动作用”的字样 |
派有押运员的成组危险货物车辆,要求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发站必须在该组车辆每一张运单、货票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并将该组票据单独装入封套(剧毒品除外),封套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
第五十四条 装运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由货车车辆段派就近的列检作业场人员到场检查确认后关闭截断塞门并施封,封上须有“停止制动”字样,同时在货票上注明“停止制动”。施封后,所在地货车车辆段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将“停止制动”施封车辆的车种车型车号及到站及时通知到站所在地货车车辆段。到站卸车后,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由货车车辆段派就近的列检作业场人员到场检查确认后拆封,开启截断塞门,并将该车辆的车种车型车号及时通知发站所在地货车车辆段予以销号。
第五十五条 装运危险货物应快装、快卸、快取、快送、优先编组、优先挂运。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需要看护的重点危险货物,由车站派员看守并通知铁路公安部门。
进出办理站取送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取送爆炸品、剧毒品货物的机动车辆还须持有到达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五十六条 爆炸品、硝酸铵、剧毒品(非罐装、有特殊规定67号)、气体类和其他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作业应按规定程序和作业标准进行并签认。要对作业过程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严禁漏签、代签和补签。签认单保存期半年。
运输签认制度的有关要求按《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格式2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格式24)、《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格式25)办理。
货检站无改编作业时,由各铁路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签认方式。
第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铵实行全程随货押运。剧毒品、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随车押运。装运剧毒品的罐车和罐式箱不需押运。其他危险货物需要押运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押运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运输气体类危险货物时,押运员还须取得《押运员证》。
第五十九条 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押运时应携带所需安全防护、消防、通讯、检测、维护等工具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押运。押运间仅限押运员乘坐,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乘,执行押运任务期间,严禁吸烟、饮酒及做其他与押运工作无关的事情。
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必须遵守铁路运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对所押运货物的安全负责。
发站要对押运工具、备品、防护用品以及押运间清洁状态等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运输。
第六十条 气体危险货物押运员应对押运间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破损严重的要及时向所在车站报告,由车站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按规定予以扣修。对门窗玻璃损坏等能自行修复的,必须及时修复。
押运间内必须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与押运无关的物品。对未乘坐押运员的押运间应使用明锁锁闭,车辆在沿途作业站停留时,押运员必须对不用的押运间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 押运员在途中要严格执行全程押运制度,认真按照“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要求进行签认,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押运员在区间或站内向押运间外投掷杂物。运行时,押运间的门不得开启。对押运期间产生的垃圾要收集装袋,到沿途有关站后,可放置车站垃圾存放点集中处理。
第六十二条 车辆在临修、辅修、段修、厂修时,要严格按有关规程加强对押运间检查、修理。在接到押运员的故障报告后要及时修理。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检修完毕出厂前,罐车产权单位应主动到检修单位,按规程标准对押运间检修质量进行交接签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押运间状态良好。
第六十三条 押运管理工作实行区段签认负责制。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要对押运备品及押运间状态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甩车处理。签认内容见《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附表-27)。托运人再次办理运输时(含须押运的气体类罐车返空)须出具此登记表,并由车站保留三个月。对未做到全程押运的,再次办理货物托运时车站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押运方式、车辆及人数规定:
1.气体类6辆重(空)罐车(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1~6车押运员不得少于2人,7~12车押运员不得少于4人,13~18车押运员不得少于6人。每列编挂不得超过3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10辆(原则上需要用普通货物车辆隔离)。装运爆炸品(含烟花爆竹)、硝酸铵、气体类车辆与牵引机车隔离不少于4辆。
2.剧毒品4辆(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
3.硝酸铵4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
4.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每车2人押运。
上述车辆编组隔离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须符合本规则《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6)的规定。
派有押运员的车辆,成组挂运时,途中不得拆解。
第六十五条 新造出厂的和洗罐站洗刷后送检修地点的及检修后首次返空的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不需押运,但须在运单、货票注明“新造车出厂”、“洗刷后送检修”或“检修后返空”字样。
第六十六条 运输时发现押运员身份与携带证件不符或押运员缺乘、漏乘时应及时甩车,做好记录,并通知发站或到站联系托运人、收货人立即补齐押运员后方可继运。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应针对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性,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措施。押运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及施救措施,在运输途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铁路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办理站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防护责任制,针对本站危险货物业务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确定重点危险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防护标志。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器材需由专人管理,负责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第六十九条 办理站要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制定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设置醒目的安全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畅通;定期组织事故救援演练,开展预防自救工作,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对巡查情况进行完整记录。
第七十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货车洗刷所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安全与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等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有效预防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七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七十二条 应建立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营养保健待遇;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合理组织和安排健康疗养等活动。
第七十三条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等情况,配备下列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等有关设施、设备:
1.有防静电功能的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镜、防毒面具以及必要的应急药品和器材。
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以及有关报警、通讯装置。
3.沐浴室、洗衣房、休息室、更衣室等设施。
4.办理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车站,须配备放射性物质监测仪器。如,辐射水平监测仪、表面放射性污染监测仪、个人剂量监测仪等。
5.其他有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七十四条 装过危险货物的货车,卸后必须清扫干净。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洗刷除污:
1.装过剧毒品的毒品车;
2.发生过撒漏、受到污染(包括有刺激异味)的货车;
3.回送检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
第七十五条 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必须符合《铁路货车洗刷除污方法》(附件8)。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上注明品名及编号,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格式5)各一张。
货车经洗刷除污达到要求后应撤除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合格证”(格式6)各一张,并填写《洗刷除污登记表》(附表-38)。
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使用或排空。
第七十六条 装过放射性物质的货车、苫盖的篷布及有关用具,卸后须由铁路防疫部门对α、β、γ发射体的污染水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低于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1/50,达到要求后方可排空使用。
第七十七条 对装过性质特殊、缺乏有效洗刷除污手段的货车,洗刷所应通知卸车站,要求收货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药物,再次洗刷处理。
第七十八条 洗刷除污须具备的条件:
1.洗车台位数、洗车线的数量和长度应达到洗刷除污的能力需求。
2.洗刷除污的废水、废物处理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车洗刷废水处理技术条件》(TB1797)和《铁路货车洗刷固体废物处理技术条件》(TB/T2321)的要求。
3.洗刷除污后的废水、废物的排放必须达到环保部门的有关标准。
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和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等场地。遇潮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雨棚、露天存放。存放保管危险货物时,应符合《配放表》的要求。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放射性物质需建专用仓库,并与爆炸品仓库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八十条 堆放危险货物的仓库、雨棚等场地必须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货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须建立健全值班巡守制度。仓库作业完毕后应及时锁闭,剧毒品须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罩)。
第八十一条 对到达的货物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到及时交付货物,及时取送车辆。货位清空后,需及时清扫、洗刷干净。对撒漏的危险货物及废弃物,应及时通知收货人进行处理。对危险性大、撒漏严重的,要会同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部门共同处理。
第八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应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培训工作应根据对象、专业特点,确定教学内容,配备师资力量,完善设施条件,改进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八十三条 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60学时的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由承运站所属铁路局核发《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证书由铁路局制作,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考核换证。
《培训合格证》规格为210mm×148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红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和“XX铁路局监制”烫金字样。
《押运员证》规格为210mm×148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蓝色塑料,印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和“XX铁路局监制”烫金字样。
第八十四条 技术业务培训主要内容:
1.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规、政策、标准。
2.铁道部、铁路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文电规定。
3.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理论。
4.国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及发展趋势。
5.事故应急预案、救援方法。
6.路内外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处理方式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
7.其他专项技术培训。
承担技术业务培训部门的资格条件见本规则第二十章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
企业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敞车、平车、矿石车及其他特种车。
第八十六条 企业装运危险货物的自备罐车在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有关的许可程序按照《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9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为确保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适宜装运相应危险货物,申请人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须申请技术审查。
申请人须具有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收货人除外)。采用自备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有专门用于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专用储运附属设备设施,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设计时批准的内容一致。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资质及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在《运输资质》和《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前,须向所在发送或到达铁路局提出技术审查申请。铁路局进行技术条件初审后向铁道部运输局出具审查意见并附以下内容:
(1)购置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车辆技术条件、资质条件、专用线状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性质、运量流向、装卸设备、管理制度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事故应急预案等。
(2)《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简称《自备罐车审查表》,格式12)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以下简称《自备货车审查表》,格式13)一式五份,并由铁路局主管处长和主管局长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铁路局公章。
(3)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一式五份。报告须对拟装危险货物特性、产品用途、车种车型、装卸方式、装卸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运力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全面分析。
铁道部对上述有关技术资料审查核准后,将《自备罐车审查表》或《自备货车审查表》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留存一份备案,另四份寄送申报铁路局,其中一份由铁路局货运处留存备案,三份交购置单位办理危险货物自备车行政许可及《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格式19)等有关运输手续。
第八十八条 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需比照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技术审查并提交车辆转让协议。
购置的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要求进行提速改造。气体类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的液位计、压力表等安全附件须达到铁道部有关规定要求。上述改造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变更的装运介质属于危险货物时,需由铁道部认定的甲类或乙类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经铁路局初审同意后报铁道部批准。变更的介质属于普通货物时,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收回《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同时要求车辆产权单位完成对车辆有关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标志的清除等,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有关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标志的清除应由车辆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车辆部门进行。
装运危险货物的货车改装食品时,应当提供专业清洗部门出具的清洗合格证明。
第九十条 购置自备集装箱(含罐式箱)需填写《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简称《自备箱审查表》,格式14)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式集装箱购置技术审查表》(简称《罐式箱审查表》,格式15)。申请技术审查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人应具有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收货人除外)。采用自备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的,原则上要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资质及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在《运输资质》和《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
2.申请人应向始发站或到达站提出申请,并由车站上报铁路局,铁路局对技术条件进行初审后,报铁道部核准。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铁路局审查意见、申请人申请报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及《自备箱审查表》(《罐式箱审查表》)一式四份。
3.申请报告除集装箱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资质条件,专用线状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性质,运量、流向,装卸设备,罐式箱的铁路冲击试验结果,管理制度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4.铁道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同时将《自备箱审查表》(《罐式箱审查表》)留存一份备案,另三份寄送申报铁路局,其中一份铁路局留存,一份车站留存,一份交购置单位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箱安全合格证》,格式20)。
第九十一条 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投入运用前,铁路局应按《铁路自备集装箱编号登记表》(格式11)进行登记并编号,编号方式如:哈TWX0001、京TWX0001、上TWX0001。
第九十二条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时,须由车辆产权单位向过轨站段提出申请,站段初审后报所属铁路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所属铁路局签发《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实行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按规定品名装运,不得租借和混装使用。铁路局应建立《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九十三条 办理《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应出具下列技术文件:
1.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自备罐车审查表》;
(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4)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5)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6)车辆验收记录;
(7)押运员的《押运员证》和《培训合格证》;
(8)《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
(9)其他有关资料。
2.装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自备罐车审查表》;
(3)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格式21);
(4)车辆验收记录;
(5)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6)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7)押运员的《培训合格证》(规定须押运的货物);
(8)《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
(9)其他有关资料。
3.非罐车装运危险货物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自备货车审查表》;
(3)车辆验收记录;
(4)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5)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6)押运员的《培训合格证》(规定须押运的货物);
(7)《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
(8)其他有关资料。
在2006年8月1日前制造的货车,可不提供“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第九十四条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品名范围及车种要求应符合《品名表》第11栏中特殊规定,未做规定的报铁道部制定运输条件。
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润滑油。对擅自涂改铁路产权罐车标记装运限定之外品名的,要立即扣车处理,同时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罐体本底色应为银灰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
装运酸、碱类的罐体为全黄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m黑色水平环形色带;装运煤焦油、焦油的罐体为全黑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m红色水平环形色带。
装运黄磷的罐体为银灰色,罐体中部不用涂打环形色带。需在罐体两端右侧中部喷涂9、13号危险货物标志图。
环带上层200mm宽涂蓝色,下层100mm宽涂红色或黄色分别表示易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环带300mm为全蓝色时表示非易燃无毒气体。
罐体两侧环形色带中部(有扶梯时在扶梯右侧)以分子、分母形式喷涂货物名称及其危险性,如苯:。对遇水会剧烈反应,事故处理严禁用水的货物,还应在分母内喷涂“禁水”二字,如硫酸:。并按本规则附录3在罐体两端头两侧环形色带下方喷涂相应标志,规格:400mm×400mm。
第九十六条 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1.气体类危险货物
(1)罐车产权单位为托运人的,《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
(2)罐车产权单位为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必须与《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
(3)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等须与《办理规定》中公布的相统一;
(4)货物品名须与《危货车安全合格证》中的品名及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
(5)提供《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以下简称《充装记录》,格式7)一式两份,一份由发站留存,一份随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
(6)虽符合上述(1)~(4)项条件,但证件过期、定检过期、车况不良、罐体密封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等有碍安全运输的不予办理运输。
2.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
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时比照本条第1项规定办理,不审核《押运员证》,有押运规定的,须审核《培训合格证》。
3.其他类危险货物运输比照上述相应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气体危险货物装车单位必须具有轨道衡计量设备,装运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标记容积在80m3以上的须安装三台面轨道衡。
第九十八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须对空车进行检衡。充装后,需用轨道衡再对重车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量应按计算公式计算,但不得大于标记载重量;计算的充装量大于标记载重量时,充装量以标记载重量为准。
1. 允许充装量的确定方法为:
W计算=Φ· V标
当W计算≥P标时
W许装=P标
当W计算<P标时
W许装=W计算
式中:
W计算 —— 根据重量充装系数确定的计算充装量,t;
W许装 —允许充装量,t;
Φ —重量充装系数,t/ m3;
V标 —罐车标记容积,m3;
P标 —罐车标记载重,t。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见表4。
表4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表
充装介质种类 |
重量充装系数Φ(t/ m3) |
液 氨 |
0.52 |
液 氯 |
1.20 |
液态二氧化硫 |
1.20 |
丙 烯 |
0.43 |
丙 烷 |
0.42 |
混合液化石油气 |
0.42 |
正 丁 烷 |
0.51 |
异 丁 烷 |
0.49 |
丁烯、异丁烯 |
0.50 |
丁 二 烯 |
0.55 |
注:液化气体重量充装系数,按介质在50℃时罐体内留有6%~8%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比重求得。
2. 检衡复核充装量公式为:
W空检≥W自重时
W实装=W总重-W自重
W空检<W自重时
W实装=W总重-W空检
要求W实装不得大于W许装,即:W实装≤W许装。
式中:
W实装—实际充装量,t;
W自重—罐车标记自重,t;
W总重—重罐车检衡重量,t;
W空检—罐车空车检衡重量,t。
充装量可参照《铁路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表》(以下简称《充装表》,附件11-1)确定。
第九十九条 充装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密度、罐车标记载重量、标记容积确定充装量。充装量不得大于罐车标记载重量;同时要留有膨胀余量,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
即允许充装量应同时符合以下重量和体积要求:
1.允许充装体积:
0.83V标≤V许装≤0.95V标
2.允许充装重量:
W=ρ·V许装≤P标
式中:
W —允许充装量,t;
ρ—充装介质密度,t/m3;
V标—罐车标记容积,m3;
P标—罐车标记载重,t;
V许装—罐车允许充装体积,m3。
充装量低于83%时,罐体内未加防波板不得办理运输;。
充装量可参照《充装表》(附件11-2)确定。
装车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罐车允许充装量的规定,防止超装超载。各铁路局要作出规划,加大安全检测计量设备投入,防止罐车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超装超载,确保运输安全。
第一百条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不得超过2200mm。
第一百零一条 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是否良好,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标记、文字应能清晰易辨。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作用不良的罐车禁止使用。
气体类危险货物充装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罐车,按规定对罐体外表面、罐体密封性能、罐体余压等进行检查,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后,充装单位应会同押运员复检充装量,检查各密封件和封车压力状况,认真详细填记《充装记录》,符合规定时,方可申请办理托运手续。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须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栓,严禁混入杂质。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卸后罐体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第一百零二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不允许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重新托运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危险货物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必须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危险货物罐车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车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向铁路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速请熟悉货物性质及罐体构造的部门协助处置。要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防止危险货物流入水域。易燃、有毒液体发生泄漏时,应及时阻断火源。对标有“禁水”标记的罐车,严禁用水施救。对有毒气体施救时应站在上风方向,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危货箱)限装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的危险货物,包装须与本规则规定一致。装箱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货物在运输中倒塌、窜动和撒漏。运输时只允许办理一站直达并符合《办理规定》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危货箱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设置专用场地,并按货物性质和类项划分区域;场地须具备消防、报警和避雷等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装卸设备设施及防爆机具和检测仪器。危货箱的堆码存放应符合《配放表》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危货箱仅办理《品名表》中下列品类:
1.铁路通用箱
(1)二级易燃固体(41501—41559)
(2)二级氧化性物质(51501A—51530)
(3)腐蚀性物质
①二级酸性腐蚀性物质(81501—81535,81601A—81647)
②二级碱性腐蚀性物质(82501—82524)
③二级其他腐蚀性物质(83501—83514)
2.自备危货箱
(1)本条第1项规定的品名
(2)毒性物质(61501—61940)
3.集装箱装运上述第1、2项以外的危险货物,以及改变包装的需经铁道部批准,有关试运程序比照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七条 车站办理危货箱时,应对品名、包装、标志、标记等进行核查,防止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或在危货箱中夹带违禁物品。严禁在站内办理危货箱的装箱、掏箱作业。
第一百零八条 托运人应根据危险货物类别在箱体上拴挂相应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拴挂位置:箱门把手处各1枚,箱角吊装孔各1枚,共计6枚,需拴挂牢固,不得脱落。标志采用塑料双面彩色印刷,规格为:100mm×100mm。
第一百零九条 危货箱装卸车作业前,货运员须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性质及作业安全事项,作业时应做到轻起轻放,不得冲撞、拖拉、刮碰。
第一百一十条 收货人应负责危货箱的洗刷除污,并负责撤除危险货物标志。无洗刷能力时,可委托铁路部门洗刷,费用由收货人负担。洗刷除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再次使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备危货箱运输时,须由产权单位向过轨站段提出申请,站段初审后报所属铁路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所属铁路局签发《危货箱安全合格证》。《危货箱安全合格证》实行一箱一证。铁路局应建立《危货箱安全合格证》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办理《危货箱安全合格证》须出具下列技术文件:
1.罐式箱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铁路罐式集装箱容积测试证书(格式22)
(3)自备危险货物集装箱定期检修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箱检修证》,格式26);
(4)《罐式箱审查表》;
(5)其他有关资料。
2.危货箱
(1)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2)《危货箱检修证》;
(3)《自备箱审查表》;
(4)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办理罐式箱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物品名等须与《办理规定》相符。限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含两用平车)运输。
第一百一十四条 罐式箱的设计、制造、标记、承运、介质充装、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要求比照本规则第十五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罐式箱检修分临时检修和中修、大修。
1.临时检修:对罐式箱使用状况的日常检修。包括对丢失、损坏及人孔盖、垫等配件补齐和更换;对缺少、污损的标志补齐和更换。
2.中修:对罐体进行清洗置换和气密检查。包括更换安全阀附属配件并进行气密试验,对罐式箱框架强度进行安全可靠性检测。中修修程为1年。
3.大修:除进行中修内容外,进行罐体腐蚀裕度测定、矫正变形、修补破损、除锈喷漆、焊缝探伤等。还需进行水压试验。大修修程为5年。
罐式箱临时检修、中修和大修由箱主委托铁道部认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完成。检修后,应在箱体上标明检修单位、日期和下次检修时间,并填写《危货箱检修证》。凡检修过期的不得办理运输。罐式箱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剧毒品系指本规则“品名索引表”中第6类一级毒性物质(编号61001~61499)。在本规则《品名表》第11栏内注有特殊规定67号者,均实行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运输时须全程押运。
剧毒品运输采用剧毒品黄色专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印有骷髅图案。未列入剧毒品跟踪管理范围的剧毒品不采用剧毒品黄色专用运单,不实行全程押运,但仍按剧毒品分类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整列运输剧毒品由铁道部确定有关运输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同一车辆只允许装运同一品名、铁危编号的剧毒品。装车前,货运员要认真核对剧毒品到站、品名是否符合《办理规定》;要检查品名填写是否正确,包装方式、包装材质、规格尺寸、车种车型、包装标志等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专用线办理剧毒品运输的情况,配齐专用线货运员。装卸作业时,货运员要会同托运人确认品名、清点件数(罐车除外),监督托运人进行施封,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须在车辆上门扣用加固锁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剧毒品运输过程须进行签认,签认单格式见《铁路剧毒品发送作业签认单》(格式23-1)、《铁路剧毒品途中作业签认单》(格式23-2)、《铁路剧毒品到达作业签认单》(格式23-3)。
第一百二十条 剧毒品运输安全要作为重点纳入车站日班计划、阶段计划。车站编制日班计划、阶段计划时要重点掌握,优先安排改编和挂运。车站要根据作业情况建立剧毒品车辆登记、检查、报告和交接制度,值班站长要按技术作业过程对剧毒品车辆进行跟踪监控。
1.列车出发作业
车号员要认真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并在剧毒品车辆记事栏内标记“D”符号。发车前认真核对现车,确保出发列车编组、货运票据和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容一致。发车后,要及时发出列车确报。
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于列车出发后,将剧毒品车辆的挂运车次、编挂位置等及时报告铁路局调度,并将信息登录到剧毒品运输信息跟踪系统。
2.列车改编作业
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要准确掌握剧毒品车辆信息,及时安排解编作业,正确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并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注明标记。严格执行剧毒品车辆限速连挂和禁止溜放规定。
调车指挥人员要按调车作业计划,将剧毒品车辆的作业方法、注意事项直接向司机和调车作业人员传达清楚,严格按要求进行调车作业。作业完毕,及时将剧毒品车辆有关信息向调车领导人报告。
3.列车到达作业
车号员严格执行核对现车制度,发现列车编组、货运票据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内容不一致时,及时记录并向调车领导人汇报。对剧毒品车辆要进行标记。
货检人员对剧毒品车辆要重点进行检查。要认真检查剧毒品车辆等状态,没有押运员的必须及时通知发站派人处理,同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监护措施。
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跨铁路局运输的剧毒品,由铁道部调度负责跟踪。在铁路局管内运输的剧毒品,由铁路局调度负责。各级调度部门要及时组织挂运,成组运输的不得拆解,无特殊情况不得保留,必须保留时,要通知公安等有关方面采取监护措施。
各级调度部门要掌握每天6点和18点装车、接入、交出、到达的剧毒品运输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车站货检人员对剧毒品车辆应作重点检查,用数码相机两侧拍照(如车号、施封、门窗状况),并存档保管至少三个月;运输过程中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必须立即甩车,并通知公安部门共同清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生丢失被盗等问题,立即报告铁路局和铁道部调度、货运、公安管理部门。
各级货运、运输等部门,要把剧毒品日常运输纳入每日交班内容,严格掌握发运、途中和交付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剧毒品运输实行三级计算机跟踪管理。
1.铁路剧毒品运输计算机跟踪管理系指以危险货物办理站为基础,在铁道部、铁路局和车站,根据不同层次管理要求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
2.跟踪管理工作由铁道部负责方案规划和监督指导,铁路局负责方案实施和日常管理,铁路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软件维护、更新、完善等技术支持,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3.办理剧毒品运输的车站须与剧毒品计算机跟踪管理系统联网运行。需具备原始信息及时发送和接收能力,要求配备相应的传输、通讯、打印等信息跟踪管理设备。
4.装车站要将剧毒品货票所载信息,及时生成《剧毒品运输管理信息登记表》,实时报告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剧毒品车的车号(集装箱箱型、箱号及所装车号)、发到站、《托运人资质证书》编号、品名及编号、件数、重量和承运、装车日期等。
5.挂有剧毒品车辆的列车,应在“运统1”记事栏中注明“D”字样,并将剧毒品车辆的车种车号、发到站、货物品名、挂运日期、挂运车次等信息及时报告给铁路局行车确报系统和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
6.中途站发现装有剧毒品的车辆或集装箱无封、封印无效以及有异状时,应立即甩车,报告所属铁路局,并通知公安部门共同清点。同时按规定及时以电报形式,向发到站及所属铁路局和铁道部报告有关情况。继续运送时,按本条第4项办理。
7.剧毒品到站后和卸车交付完毕后,立即将车种车号(集装箱箱型、箱号及所装车号)、发到站、《托运人资质证书》编号、托运人、收货人、品名及编号、件数、重量、到达日期、到达车次、交付日期等信息上网报告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并在2小时内通知发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剧毒品进出口运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理、承运进出口剧毒品比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办理。
2.出口剧毒品,办理站除按规定要求填写联运运单外,还需填写国内剧毒品专用运单两份(专用运单仅作为添附文件,连同联运运单装入封套内,并在封套外加盖剧毒品专用戳记),一份发站留存,一份随联运运单到口岸站存查。
3.出口剧毒品到达口岸站后,需撤出专用运单并将运单所载信息和口岸站作业信息输入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
4.进口剧毒品由口岸站填写剧毒品专用运单两份,一份口岸站留存,一份随联运运单到站存查。并将剧毒品专用运单所载信息和作业信息输入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系统。
5.剧毒品专用运单由办理站保存1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托运货物中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放射性比活度和总放射性活度都超过附录7或附录8相应限值者属于放射性物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时,应出具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3)或《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4)一式两份,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一份发站留存。
对辐射水平相等、重量固定、包装件统一的放射性物质(如:化学试剂、化学制品、矿石、矿砂等)再次托运时,可出具证明书复印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辐射源,如果当地无核查单位时,托运人可凭原有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托运。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放射性物质的包装除应符合本规则包装和标志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包装件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内容物不泄漏和散失。内、外容器必须封严、盖紧,能有效地减弱放射线强度至允许水平并使放射性物质处于次临界状态。
2.便于搬运、装卸和堆码,重量在5kg以上的包装件应有提手;袋装矿石、矿砂袋口两角应扎结抓手;30kg以上的应有提环、挂钩;50kg以上的包装件应清晰耐久地标明总重。
3.应在包装件两侧分别粘贴、喷涂或拴挂放射性货物包装标志(附录3)。
第一百二十八条 托运B型包装件、气体放射性物质、国家管制的核材料以及“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未列载的放射性物质时,须由托运人的主管部门与铁道部商定运输条件。
国家管制的核材料主要是:
(1)易裂变物质,包括233U(铀-233)、235U(铀-235)、239Pu(钚-239)和241Pu(钚241),或含有易裂变物质的材料和制品;
(2)T(氚、3H),含T的材料和制品;
(3)6Li(锂-6)含6Li的材料和制品;
(4)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和制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运输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除满足本章相关规定外,托运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1.《核燃料容器运输设计批准书》;
2.《核安全运输许可证》;
3.《核燃料组件运输装运批准书》;
4.《核燃料组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
5.《核燃料运输“反恐”保卫方案批复文件》;
6.《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进出口运输的还须出具国家原子能主管部门批准的《核材料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条 放射性物质包装件根据其外表面辐射水平和运输指数分为三个运输等级,见表5。
表5 放射性物质包装件运输等级
运输等级 (标志颜色) |
包装件外表面任意一点最大辐射水平(H) mSv/h |
运输指数 (TI) |
Ⅰ级(白色) |
H≤0.005 |
TI=0(注1) |
Ⅱ级(黄色) |
0.005<H≤0.5 |
0<TI≤1 |
Ⅲ级(黄色) |
0.5<H≤2 |
1<TI≤10 |
Ⅲ级(黄色) |
2<H≤10 |
10≤TI(注2) |
注:1.对于TI≤0.05的包装件均认为TI=0,其他情况TI都应取一位小数;
2.须按特殊规定1办理。
包装件的运输指数和表面辐射水平等级不一致时,按较高一级的确定运输等级。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托运A型包装件时,内容物为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小容器,放射性内容物活度不得大于A1值;内容物为粉末状、晶粒或液体的放射性物质则不得大于A2(A1、A2值见附录7)。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托运“短寿命”放射性物质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容许运输期限。容许运输期限须大于铁路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一百三十三条 包装件和运输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和外表面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1.包装件和运输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⑴ 4Bq/cm2(β、γ和低毒性α发射体);
⑵ 0.4 Bq/cm2(对于所有其他α发射体)。
2. 装运放射性物质时,运输工具或包装件外表面的辐射水平不得大于2mSv/h,运输指数不得大于10;在距运输工具2米处的任何一点辐射水平不得大于0.1mSv/h;装车后,车内各包装件的运输指数总和不得大于50。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运输指数总和不受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的运输条件:
1. 每一辆车中装运的Ⅰ类低比放射性物质和非易燃固体的Ⅱ、Ⅲ类低比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不受限制。
2. 表面污染物体以及可燃性固体和液体的Ⅱ、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总活度不得超过100A2(A2值见附录7)。
3. 无包装的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必须使用企业自备敞车苫盖自备篷布装运,保证运输途中不撒漏、不飞扬。装卸作业地点限在规定允许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放射性包装件装车时,运输包装等级小的包装件应摆放在运输包装等级大的包装件周围。作业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要求。每人每天装卸放射性货物的时间不得超过容许作业时间表7的限值。
表6 作业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最小安全距离表
距包装件外表 照射时间 面最小安全距离 (米) 包装件的 运输指数(TI) |
照射时间h(小时)[天] |
|||||
1 |
2 |
4 |
10 |
24[1] |
48[2] |
|
0.2 0.5 1.0 2.0 4.0 8.0 10.0 |
0.5 0.5 0.5 0.5 0.5 1.0 1.5 |
0.5 0.5 0.5 1.0 1.0 2.0 2.5 |
0.5 0.5 1.0 1.5 2.0 2.5 3.0 |
0.5 1.0 1.5 2.0 3.0 4.0 5.0 |
1.0 1.5 2.5 4.0 5.0 7.0 8.0 |
1.0 1.5 2.5 4.0 5.0 7.0 8.0 |
表7 装卸放射性物质容许作业时间表
包装件 运输 等级 |
包装件表面辐射水平 mSv/h |
运输指数 TI |
徒手作业 |
简单工具(距包装件表面约0.5m) |
半机械化操作(距包件表面1m) |
机械化操作(距包件表面1.5m) |
Ⅰ级 |
≤0.005 |
0(注1) |
6h |
—(注2) |
— |
— |
Ⅱ级 |
0.01 0.05 0.1 0.2 0.3 0.4 0.5 |
0 0 0.1 0.3 0.6 0.8 1.0 |
4h 1.5h 40分 20min 15min 10min 7min |
6h 6h 3h 2h 1.5h 1h 40min |
— — — 6h 6h 5h 5h |
— — — — — — — |
Ⅲ级 |
0.6 0.8 1.0 1.2 1.4 1.8 2.0 |
1.5 2.0 3.0 4.0 5.0 7.0 10.0 |
×(注3) × × × × × × |
40min 25min 20min 15min 12min 10min 8min |
5h 3.5h 2.5h 1.7h 1.5h 1h 30min |
— 6h 4h 3h 2h 1.5h 1h |
注1:对于TI≤0.05(即0.0005mSv/h)的货包,其运输指数均认为0;
2:“—”表示不必限制;
3:“×”表示不容许。
第一百三十六条 放射性包装件破损时不得继续运输,放射性物质泄漏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地点应按辐射水平0.005mSv/h为依据划出警戒区并悬挂警告牌,派人看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须向承运人交验《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格确认件》(以下简称《代理人资格确认件》,格式10)、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代理授权人的《托运人资质证书》(境外委托的外商及境内收货人除外)及双方委托代理合同。对国家规定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的危险货物,必须出具相应的许可证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办理《代理人资格确认件》的基本条件:
1.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三年以上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经验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相应数量熟悉铁路危险货物基本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办人员须取得铁路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4.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代理报关资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请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须由申请人向所在铁路局提出申请,铁路局进行初审后向铁道部运输局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申请人报告及符合《代理人资格确认件》办理条件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由铁道部核发《代理人资格确认件》。
第一百四十条 进出口危险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2《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中属危险货物,本规则规定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按第六章有关要求办理运输,包装和标志应符合上述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转运进(出)口”字样。
2.本规则规定为危险货物,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2《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等有关国际运输组织的规定中属非危险货物时,按本规则规定办理。
3.办理非国际联运的危险货物时,同属危险货物但包装方法不同时,进口的货物,经托运人确认包装完好,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由代理人提供有关的包装检测资料,车站请示铁路局批准后,可按原包装方法运输;出口的货物,托运人应按本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4.办理国际联运的进出口危险货物,在我国陆运口岸站不进行换装时,不受《办理规定》中有关口岸站办理危险货物品名的限制,其他均须符合本规则及《办理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进口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陆运口岸按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办理),在30个工作日前,托运人提出申请报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资质、《技术说明书》、集装箱类型、包装形式及装载方式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中文文书形式报铁道部批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技术咨询、培训工作应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根据专业技术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类和乙类。主要从事下列工作:
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2.危险货物新品名鉴定;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
4.其他需要技术咨询论证的事项;
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培训。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甲类专业技术机构从事的工作:
1.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易裂变物资、放射性物质中的B型包装件和气体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安全分析;
2.承担铁道部组织的全路性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3.需采用深冷、承压的大型容器及车辆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分析;
4.本规则对自备罐车、罐式箱尚未规定的运输安全分析;
5.企业新建、改建时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年发到量20万吨及以上)的运输安全可行性论证;
6.对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30辆及以上的,新增企业专用线且年发到量1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共用且年到达量5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新增危险货物品名且年发到量3万吨及以上的出具《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7.《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为1的危险货物品名的鉴定;
8.改变包装研究咨询,全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品名、新包装试运到期项目进行复检;
9.铁道部认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10.乙类专业技术机构从事的工作。
认定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科研队伍,熟悉危险货物特性,掌握运输、储存、使用等相关法规、标准,配备人员有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等科研人员8名以上,并与相关跨专业专家有业务协作;
2.具有科学试验的场地、设备及教学培训的场所等相关条件;
3.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并获得过3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
4.参与解决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实际工作,做过不少于5项铁道部及其以上重大安全技术论证项目;
5.承担过全路系统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培训。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乙类专业技术机构从事的工作:
1.企业新建、改建时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年发到量20万吨以下)的运输安全可行性论证;
2.承担铁路局组织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项目;
3.对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30辆以下,新增企业专用线且年发到量10万吨以下的,专用线共用且年到达量5万吨以下3万吨以上的,专用线新增危险货物品名且年发到量3万吨以下的出具《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4.改变包装研究咨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包装检测和现有包装条件进行抽检;
5.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需做论证的内容;
6.危险货物车种代用需做论证的;
7.其他有关事项。
认定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科研队伍,熟悉危险货物特性,掌握运输、储存、使用等相关法规、标准,配备人员有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等科研人员8名以上,并与相关跨专业专家有业务协作;
2.具有科学试验的场地、设备及教学培训的场所等相关条件;
3.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并获得过3项铁路局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
4.参与解决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实际工作,并做过不少于10项铁路局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的检测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论证;
5.承担过铁路局系统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培训。
第一百四十五条 铁道部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咨询、培训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对认定的技术咨询、培训工作机构定期公布。
技术咨询、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准乱收费或不服务收费。
技术咨询、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对伪造试验数据的,论证、试验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服务不良、违规收取费用的,一经查实,铁道部将取消其技术咨询、培训工作的认定资格。
技术咨询、培训机构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和技术培训工作前,要与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单位所属铁路局保持沟通和联系,积极听取有关铁路局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技术咨询、培训机构应对作出的论证、试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铁路各级部门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附件14),制定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并根据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 铁路各级部门要做好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消防、环保、疾控中心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经常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和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组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检查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中未按本规则承运、托运危险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按本章规定进行处理。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有关许可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铁道部及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加强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建立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1.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2.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
3.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4.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1.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有关培训合格证的;
3.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4.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3.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铁路局依据本规则,制定完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2006年发布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同时废止。
版权与免责声明:此稿件为引述消息报道,稿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Landbridge平台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纠错热线:0518-85806682

Landbridge平台常务理事单位
- [常务理事单位] 沈阳陆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湖南中南国际陆港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成都厚鲸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湖南德裕物流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安德龙国际物流集团
- [常务理事单位] 重庆逆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陕西远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天津海铁联捷集团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LLC ST GROUP
- [常务理事单位] 宏图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哈萨克斯坦Falcon
- [常务理事单位] 青岛和泰源集装箱堆场
- [常务理事单位] 俄罗斯战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青岛亚华集装箱堆场
- [常务理事单位] 海晟(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俄罗斯西格玛有限责任公司